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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按照《广告法》相关规定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;今天我们聊下做互联网广告有哪些提早知道的规定,以免不注意被罚款了。
首先讲的是付费搜索广告——在搜索引擎里输入症状,就会出现很多医疗机构;在购物网站里搜索商品,屏幕一侧显示的“掌柜热卖”并不是自然产生,而是商家推广……付费搜索究竟该如何监管?
目前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,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”其中五种类型为:
(一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、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;
(二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;
(三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;
(四)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,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;
(五)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。
从9月1日开始这些付费搜索结果都要标明“广告”字样,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明显区别。
其次是以推广产品为目的的软文——有市民有过这样的经历,在公众号、朋友圈看到精彩的故事,结尾处却话锋一转,成为了公司的广告。看完后不禁一笑,赞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的高超技术。不过,今后这种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了。
最后重点是朋友圈、微博广告——《暂行办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,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。”
不同于传统广告,《暂行办法》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“推送或者展示”,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、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,依法承担《广告法》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、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。
不过总体上来说,以上这些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还是得利于大家的事情!多知道点法律常识终归不会有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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